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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家事事件法 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
新聞出處:遠東新世紀/陳遠銓
案例簡介
  大雄與靜宜結婚十年,育有一子──小新,現年九歲。近年來大雄因沉溺賭博,除未分擔家用外,常向靜宜需索金錢;倘若靜宜沒錢可以滿足大雄,大雄即以不堪入耳之言語辱罵靜宜,甚至作勢毆打靜宜,雖經小新攔阻,但靜宜仍有數次遭大雄毆傷。為此,靜宜提起離婚訴訟、爭取小新的親權行使及負擔,並要求大雄平均負擔小新扶養費用,而大雄則請求法院駁回靜宜之離婚訴訟及其他主張。大雄與靜宜於訴訟中,均要求小新出庭說明平時所見大雄與靜宜的相處情形。小新不知道在法院時要說些什麼,也擔心自己所說的話會害大雄與靜宜離婚,更煩惱法官如果判決離婚後,他應該跟誰住,若是不喜歡,自己可以表示意見嗎?

【家事事件法解析】
一、  家事事件法之立法與施行
  有關婚姻、親屬關係、繼承等涉及家庭事務之處理,原本分別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之人事訴訟程序與非訟事件法之家事非訟程序,但為了統合處理同一家庭相關家事事件,並妥適有效地保護家庭紛爭中,未成年子女及弱勢者之利益,因此於2012年1月11日制定公布家事事件法全文,並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  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相關制度
  為落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家事事件法定有下列相關規定:
1.  指派社工人員陪同
  考量未成年人如有適當人員在場陪同,較能緩和其心理壓力而表達其真正的意思,因此家事事件法第11條規定,未成年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如有必要,法院應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此外,法院得以隔離訊問之方式,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此外,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之相關人員到庭陳述意見。

2.  選任程序監理人進行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考量未成年子女之年齡、教育、心理及精神狀態,多半無法面對複雜的家事事件處理程序,或是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可能性,故家事事件法第15、16條規定,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該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此外,依家事事件法第109條規定,就有關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之聲請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3.  兒童及少年心理專業人士協助
  依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規定,關於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或負擔,法院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專業人士,協助未成年子女表達意願及陳述意見。

三、  案例說明
  綜上所述,於法院審理小新的親權行使及負擔事件時,為了避免在大雄與靜宜之間選邊站的困擾,小新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09條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以妥適表達意願及陳述意見。此外,法院也可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小新在場,或請兒童及少年心理專業人士協助小新表達意願及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遠東新世紀法制室電子法令通報10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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